營業人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,應由營業人自行銷燬
日期文號:財政部98.4.16台財稅字第09804516260號 法律依據: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關係法令: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二十三條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 第八條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 第十條
主旨: 修正「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」第九條、第十八條。 附修正「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」第九條、第十八條。 附件: 09804516260令修正條文.doc , 09804516260令附表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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