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及募集設立兩種,前者,乃發起人 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;後者,乃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,而就未認足之部分經申請財政部證管會核准後,公開招募。 (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、第一百三十二條、第一百三十三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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